112年度保險字第48號
上 訴 人 政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3,47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