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保險字第65號
參 加 人 天奕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保險字第65號
損害賠償事件,
參加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
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61條定有明文。故參加人於被參加人不為反對陳述之情況下,可獨立上訴。
惟參加人仍
非訴訟當事人,仍應命被參加人繳納上訴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89年11月
法律意見
參照)。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3,026元,未據上訴人或參加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