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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保險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70號 原 告 應發標線工程有限公司
黃思雅律師
被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媁雯
郭庭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豐年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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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