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保險字第8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曉洋航運有限公司(BLUE OCEAN SHIPPING CO.,
LTD.)
被 告 上海錦江航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JIN JIANG SHIPPING (GROUP)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庄曉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㈦第八行至第九行、事實及理由欄四第二行關於「105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6萬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