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複 代 理人 曾友和
受 告 知人 孫瑞鴻
孫馬寶玉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131號請求撤銷變更保險單
要保人事件之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155至156頁)。
二、查
上開另件民事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而告終結,有該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72號民事判決附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