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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全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高儀珍
相   對   人  嵩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呈基
相   對   人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以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以現金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七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