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全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張峻源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
兩造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訊問程序中所不爭執
,揆諸首開規定,自應予就此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