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粘梅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英國首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1年度勞小字第93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333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再審
原 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參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5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復其係因
資遣費等請求涉訟,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