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再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粘梅鈴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再審
被告英國首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萬5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0000-0000=500)。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