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執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謝國平
相 對 人 永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
所載內容,其中
相對人應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五日前將和解金額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壹拾參元匯入
聲請人原留薪資帳戶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關於給付
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12年11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萬4,313元。
詎相對人
迄今未依約給付,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
資遣費等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調解成立如前所示之調解方案,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