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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執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楊喬羽 
相  對  人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勳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