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執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王奕揚
相 對 人 創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11月18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
所載相對人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58,480元,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
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就
本案爭議事項(工資、加班費、年終獎金及
資遣費等)以新臺幣(下同)500,239元整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金額分24期給付,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每月25日支付,自111年12月25日(第一期)給付20,919元;爾後每期給付20,840元自112年3月25日至114年5月25日最後一期止(113年及114年1月、2月不給付),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分別於111年12月22日匯款20,919元、112年3月23日匯款20,840元後,即未再給付,尚欠458,480元
等情,
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
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