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艾莉詩服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0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另聲請人請求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