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蔣修言
蔣修群
上一人 之
林宜萍律師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被告伊士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1.依被
繼承人蔣英之
繼承系統表上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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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部分請勿省略)
暨住、
居所,並查報該等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如有其他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而未共同起訴者,一併提出該等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共同起訴」之證明。2.蔣修言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70條規定之形式,提出委任楊美玲之書狀
正本。3.陳明
兩造間是否前經法定機關調解,如有應一併提出調解紀錄。如無,應再
按追加
被告人數及勞動調解委員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以上,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