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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小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95號
原      告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康   
訴訟代理人  周宜樺律師
被      告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12號民事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參拾貳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聘伊公司壽險顧問之職缺,兩造於民國112年1月18日簽署壽險顧問聘任函(下稱系爭聘任函)及壽險顧問勞動契約,約定被告自112年2月1日起參與為期1月之壽險顧問訓練課程,兩造合意延長1個月訓練期間,伊公司則因系爭聘任函約定支付原告2個月之補助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0,000元(計算式:40,000元×2個月=80,000元),然因被告經報考3次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仍未通過而無法取得登錄資格,伊公司遂依系爭聘任函第2條約定通知被告終止聘任,並請其依約返還112年2月至3月相當於薪資數額之訓練費用75,632元(計算式:實際受領薪資40,000元×2個月-〈健保費622元-勞保費962元-測驗報名費400元-福利金200元〉×2個月=75,632元)。伊公司多次聯繫被告返還積欠款項均未獲回應,並曾於112年5月17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應清償所有欠款,仍未獲置理,故提起本訴,依系爭聘任函第2條約定請求被告返還訓練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6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聘任函、壽險顧問勞動契約、原告112年4月17日終止勞僱關係通知函、存證信函、原告112年2月第385期壽險顧問訓練課程表為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12號卷【下稱新北地院卷】第27至50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系爭聘任函第2條約定:「若決定至本公司任職,台端必須完成第一個月壽險顧問訓練課程,並通過由本公司首次為台端報名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及『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且取得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並完成登錄於本公司名下。若台端因個人因素未能完成前開事項之任一項,除經本公司另行同意外,本公司有權立即終止聘任,台端同意以收受該終止通知之日為雙方勞資關係終止日,並同意賠償本公司相當於勞資關係存續期間薪資數額之訓練費用(本公司並得自應給付台端之薪資予以抵銷),台端並瞭解無向本公司領取資遣費或為其他主張之權利。」等語(見新北地院卷第27頁)。故原告依前揭約定,請求被告給付75,6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11日(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1月30日寄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見本院卷第2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