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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五餅二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湘 
被  上訴
即  原  告  韓雅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37頁)。而上訴人遲至113年2月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