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字第123號
即 原 告 張婉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薩摩亞商星世代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5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