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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寰宇旅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鵬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廷叡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對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萬2,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5,13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