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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陳庶   
被  上訴人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碧 
訴訟代理人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以113年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同年月15日收受該裁定,今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即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