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字第93號
原 告 李韋利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球快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查其
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於訴訟中
擴張聲明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722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裁判費553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33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原訂庭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