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陸嘉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請確認相對人即請求對象(雇主)係李幹樂,或為「慕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如為該公司,應具狀更正「慕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及「李幹樂」為其法定
代理人,並一併提出「慕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李幹樂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仍主張以「李幹樂」為相對人,亦請提出「李幹樂」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
聲請人未提出勞動調解書狀及所附證據
繕本或影本2份供勞動調解委員2人使用,與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定不合。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