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偉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
相對人「仕璇貿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仕旋貿易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