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林紫緹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聯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新臺幣(下同)37,072元、失業補助差額42,396元,合計79,4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其中請求加班費差額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院茲就
本件裁判費計算如附表,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89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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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計算式:533.38+155.54=688.92,整數以下四捨五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