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柯喻民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米高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6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在
小額訴訟狀所記載之被告名稱為「吳忠岳米高梅保全(股)有限公司」,則原告究係僅對「米高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抑或欲一併將「吳忠岳」列為被告,亦不明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正確之被告名稱,如以「米高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被告,則應補正該公司正確之法定
代理人(請一併提出陳報書狀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