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楊復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東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誤載為遠東遊覽汽車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依
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被告之正確完整名稱及現任法定
代理人姓名,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