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李宜庭
被 告 首選文教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給付獎金及提繳退休金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萬2,084元,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萬2,08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x2/3=66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