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李怡德
被 告 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恢復職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主張
被告解僱不合法,請求確認
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在並恢復職務,核其勝訴所獲得之利益,
乃此間薪資之利益,又兩造約定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
推定以5年計算其權利
存續期間,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00,000元(計算式:100,000×12×5=6,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0,133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兩造曾經勞動局調解不成立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