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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承勲
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
沈士然給付
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135,550元及其利息,
訴訟標的
金額為135,55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
費1,440元,原告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44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