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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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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1號
原      告  王姸心 

被      告  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小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4,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月薪32,400元/月×12月/年×5年=1,944,000元),原告聲明第三項之給付薪資與聲明第一項之得受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金額為2,145,280元(計算式:1,944,000+201,280=2,145,280),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又本件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薪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7,42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