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張東洧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愛樂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財產上給付包含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66,124元、保障年薪27,625元、特休未休工資650元、預告工資44,500元、
資遣費146,925元、補提繳退休金160,182元、育嬰津貼
損害賠償332,160元,共計878,1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
惟其中加班費、保障年薪、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
資遣費、補提繳退休金之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院茲就財產上請求之裁判費計算如附表,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609元。又原告請求被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乃非財產權之請求,依
民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8,609元(計算式:5,609+3,000=8,609)。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附表:(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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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班費、保障年薪、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補提繳退休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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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計算式:3,623.57+1,985.48=5,609.05,元以下四捨五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