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2萬6688元(=59萬7135元+22萬955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為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