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元昂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
債權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公司依法院
執行命令移轉
債務人何冠霖薪資債權每月於1/3之範圍內予聲請人,其所欲實現之債權
乃原
執行名義之債權。又查卷附本院111年12月26日北院忠111司執卯字第140285號執行命令記載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及自110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1,000元即
本件執行費1,368元」,則聲請人本件請求實現之債權即為170,000元,應以170,000元做為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