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憲仁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憲仁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萬5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為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