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93號
原 告 翁桂琴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楠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2萬7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785元(計算式:1萬3177×2/3=87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392元(計算式:1萬0000-0000=43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