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302號
原 告 蕭楀青
莊嬑璇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忻悅智能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訴訟人與
相對人間
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其間既無牽連關係,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由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應各自判斷,互不影響,其中一人之行為或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各共同訴訟人間之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
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
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本件原告蕭楀青聲明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原告莊嬑璇聲明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⑴如本件分別計算,則原告蕭楀青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40元、原告莊嬑璇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⑵如本件合併計算,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擇一上述計算方式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或未繳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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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40元【計算式:3,420元-(3,420元×2/3)=1,140元】 |
| | | 517元【計算式:1,550元-(1,550元×2/3)=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1,690元【計算式:5,070元-(5,070元×2/3)=16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