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陳宏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叄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37萬3,002元及
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3萬7,272元合計51萬274元,原應繳納裁判費5,6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3元(計算式:5,620元×1/3=1,87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