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張慧敏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景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
訴訟標的價
額繳納
裁判費,且起訴,依同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應以
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等均屬必備之程式
。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原告請
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亦在原告
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
。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其獲勝訴判決,該聲明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因
兩造間曾經中華民國
勞資關係協進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
一節,有中華民國
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
可參,屬勞動事件法
第16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故本件原告起訴程序上自屬有
據。
惟原告書狀僅以:被告未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致其勞
保工作年資短少2.34年,致其於民國112 年4 月30日申請提
前退休請領老年給付,每月短少約新臺幣(下同)1,700 元
云云,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
內容,致無從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其起訴之程
式實有欠缺。茲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末如不諳
法律,應諮詢或委任具有勞動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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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無從特定審理範圍,應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並依訴之聲明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
| 本件 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原告僅多次記載「致退休之月退請領金額損失……」等語,應說明究係主張老年給付減少之差額,抑或勞工退休金? |
| 據原告所提勞工保險局112 年8 月10日保費資字第11260226110 號函 所載聲請查詢投保年資之公司名稱,全無本件被告姓名之原因? |
| 詳述所謂月退金損失項目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被告確有未 覈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致其勞保年資短少之證明,及提供相關簽訂之勞動契約文件資料(含但不限於文件,簡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擷圖,均應如數提出)。 |
| 應以電腦打字於A4紙之方式撰寫書狀,並提出 繕本1 份(含所附書證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