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364號
原 告 陳利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麗捷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壹拾柒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35,520元
、加班費16,225元、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37,875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51,840元,合計14萬1,46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萬1,460元,原應繳納裁判費1,5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6元(計算式:1,550×1/3=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