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3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伊索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伊索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
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原告請求
資遣費、工資、代班費共新臺幣(下同)926,622元;補提撥6%退休金78,111元,其財產上請求合計1,004,7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而原告請求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財產上請求,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