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黃延程
相 對 人 百略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安俊(ANDREW SCOBIE HAWKYARD)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訴請
相對人即
被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提繳退休金,然起訴前未經勞動調解程序,則依
前揭說明,視為調解之聲請。
三、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主張遭相對人即被告於111年11月12日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其
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其訴之聲明第二項聲明被告給付111年11月13日至111年11月30日間薪資新臺幣(下同)5萬4756元,訴之聲明第三、四項並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12月1日起自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薪資9萬1263元,及自111年11月14日起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5526元至原告個人退休金專戶。依原告
起訴狀所提出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出生年月為民國69年5月,原告於111年11月12日經被告終止勞動契約關係之日,時年42歲許,距離強制退休年齡65歲,約有23年,依前說明,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最多以5年計,則以原告主張之每月薪資9萬1263元及被告應按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5526元計算原告確認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0萬7340元。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聲請人應於
上開期限內,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起訴狀
繕本2份,並自行遮隱其上個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