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409號
原 告 朱維健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得城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44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
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11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