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411號
原 告 邱芳瑜
上列原告與
被告霈姬時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59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5070元,
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加班費(見
起訴狀第3至4頁),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380元(計算式:5070×2/3=3380)。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90元(計算式:0000-0000=1690)。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