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樺琦屋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樺梭精品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劉展嘉、蔡宜蓁、蔡羽昕、賴采絜、何欣珊、李慧中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提起
本件訴訟並未繳納
訴訟費用,復未提出事證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且未見本件
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證據資料,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
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劉展嘉、蔡宜蓁、蔡羽昕應
連帶給付樺琦屋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663萬1645元,及請求相對人劉展嘉、賴采絜、何欣珊、李慧中應連帶給付樺梭精品有限公司116萬6780元,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79萬84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聲請人應於
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
起訴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
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
本案進行,末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