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方 華
許寶仁律師
秦敏瑄律師
相 對 人 博彥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4萬元(計算式:《每月薪資16萬元+每月提繳9,000元》×12月×5年=10,140,00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聲請費5,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又聲請人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定,應於
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
起訴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