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祖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吃香喝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吃香喝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423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至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及薪資證明部分,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