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60號
原 告 陳杜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基因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又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亦有明文。復因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同觀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亦悉。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因
兩造間曾經新北
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
一節,有該調解紀錄在卷可
參,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故本件原告
起訴程序上自屬有據。經查:
㈠本件
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資遣費新臺幣(下
同)2 萬5,616 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應
為2 萬5,616 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但參首
揭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 即667 元(計算式:
1,000 × 2/3 ≒667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先繳納333
元裁判費(計算式:1,000 -667 =333 )。
㈡另訴之聲明請求
精神慰撫金1 萬5,000 元部分,此部分應徵
裁判費1,000 元,且因不在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得暫免
徵收範圍,當應繳納全額裁判費。
㈢職是,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先徵收1,333 元裁判費(計算
式:333 +1,000 =1,333 ),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金額之裁判費,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末應提出民事
起訴狀(民國
111 年11月15日首次提出版本與
嗣補正被告姓名人別之版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