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0號
原      告  陳杜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因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
參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又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亦有明文。復因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同觀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亦悉。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因兩造間曾經新北
    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一節,有該調解紀錄在卷可
    參,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故本件原告
    起訴程序上自屬有據。經查:
 ㈠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資遣費新臺幣(下
    同)2 萬5,616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
    為2 萬5,616 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但參首
    揭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 即667 元(計算式:
    1,000 × 2/3 ≒667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先繳納333
    元裁判費(計算式:1,000 -667 =333 )。
 ㈡另訴之聲明請求精神慰撫金1 萬5,000 元部分,此部分應徵
    裁判費1,000 元,且因不在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得暫免
    徵收範圍,當應繳納全額裁判費。
 ㈢職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先徵收1,333 元裁判費(計算
    式:333 +1,000 =1,333 ),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之裁判費,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末應提出民事起訴狀(民國
    111 年11月15日首次提出版本與嗣補正被告姓名人別之版本
    )繕本各1 份,供本院送達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