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周美蓮
被 告 越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恢復
僱傭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其請求財產上之價值即為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8,500元(含本薪27,000元、全勤獎金1,50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5年計算其權利
存續期間,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10,000元(計算式:25,500×12×5=1,71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97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