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詮晨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被 告 劉敏龍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
被告間之
僱傭關係存在,依其主張:被告劉敏龍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40,368元及其利息,原告
聲請強制執行劉敏龍對於被告詮晨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之薪資
債權,詮晨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以劉敏龍
非其員工為由,不實聲明
異議等語,應認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140,368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36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55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