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洪俊興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任氏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萬8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391元,
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
訴訟費用為1萬7130元(計算式:5萬1391元×1/3=1萬71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
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130元(計算式:1萬7130元-3000元=1萬413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