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0元,原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暫免徵收2/3後,上訴人尚應繳納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